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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助推大健康产业发展,促进重庆市药物种植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科技与产业发展,激发职工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的实际情况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院所引导、企业主体、行业联动、市场运作、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整合科研成果技术、闲置土地和房屋、投资机构、管理团队、优秀企业等资源,逐步建成以培训辅导型、专业服务型、创客孵化型为重点,以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等为特色,面向大健康产业提供集成化、专业化、网络化服务,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的众创空间。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培育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纵向一般项目资金10%作为成本扣除,重点项目资金20%作为成本扣除,重大项目资金30%成本扣除,其余项目一律按照项目的20%作为成本;扣除成本后提取80%股权奖励科研团队,总计提成不低于交易额的50%。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交易 (含技术许可):纵向一般项目资金10%作为成本扣除,重点项目资金20%作为成本扣除,重大项目资金30%成本扣除,其余项目一律按照项目的20%作为成本;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现金收益,一律进入研究所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和奖励分配,实行阶梯提成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部分,其中80%奖励给成果完成团队。
(二)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其中70%奖励给成果完成团队。
(三)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其中60%奖励给成果完成团队。
(四)所有科研附属产品经研究团队和众创空间办公室协商后统一处置,收益部分不出成本研究团队提成50%,科技产业项目另行规定。
(五)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现金收益到达研究所账户,交易双方协议完成所有事项后,三个月内办理奖励发放手续。
(六)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团队获得交易总额10%以内的激励,团队内部分配方式参照科研团队。
第五条
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经本部门同意后提交商业计划书申请创业,所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可以在岗和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到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执行以下创业政策。
(一)研究所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从事创业活动。
(二)市科委管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市科委申请。
(三)中层干部创业须所党委会审批同意。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离岗创业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岗位等级、给予社保,基本工资等基本待遇,工龄连续计算,正常调整档案工资,并可回原单位继续工作。
第八条 申报评聘职称时,优先考虑有创新创业成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评定相应职称;科技人员承担非财政资金支持的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以及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在申报职称评聘时视同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对待。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或团队用自有科研成果自行创业,研究所占成果估值额20%的股权。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或团队利用专有技术自行创业经协商研究所占创新创业公司一定的股权,原则上不低于5%。
第十一条 从事创业项目与研究所业务无关的,研究所可以不占股权;创业项目与其在研究所所在岗位无直接关联的,研究所可以不占股权。
第十二条 部门整体创业或者利用主要业务创业由部门将商业计划书交所办公会批准后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研究所持股的公司创业团队和个人以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重复创建业务雷同类公司。
第十四条 现有经营实体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引入现有管理团队或者研究所内外的团队和个人投资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激发二次创业。
第十五条 经授权的创业公司可以使用研究所的无形资产,但不得侵犯研究所的知识产权,不得损害研究所的形象。
第十六条 创业的团队和个人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须将创业的营业执照原件等资料交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众创空间办公室可以协助创业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税收补贴、纳税申报等;为创业公司提供办公用房、宽带接入、水电气。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经纪服务、创新服务机制提供全过程的保姆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