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创〔2016〕419号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依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为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为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中明确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的管理,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第四条 建立由科技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组成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
(二)规划、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
(三)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年度或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过程。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时明确规定呈交科技报告的数量和时间。
(二)督促、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工作,在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时审查科技报告呈交情况。
(三)确认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及时将科技报告移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第七条 科技部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承担科技报告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和收藏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二)收藏部门、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公开科技报告和已解密解限科技报告。
(三)建设、运行和维护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以及产出分析、立项查重等增值服务,推动科技报告交流利用。
(五)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 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
(三) 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 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 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 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第九条 项目(或课题)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根据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或课题)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呈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时间和数量。应呈交的科技报告包括:
(一) 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
(二) 项目(或课题)研究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应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呈交年度或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三) 根据项目(或课题)的研究内容、期限和经费强度,应呈交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如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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